《济南市建筑设计导则》印发,11月1日起实施
10月21日,济南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设计导则》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风貌管理,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济南市建筑设计导则(试行)》的基础上,结合运行落实情况,及国家、省市新政策新文件精神,评估修订后形成《济南市建筑设计导则》,现予以印发,定于2022年11月1日起实施。
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一)原文:“建筑量超过10栋(含)的居住类项目,群体高度应采用2-4个不同高度层次,形成梯级变化,避免“一刀平齐”,创造层次丰富的建筑群体轮廓。相邻梯级间高差值宜为较高建筑高度的20%—30%。”
“双限”政策控制住宅建筑高度不超过80米后,原高度梯度难以执行,有的项目在老城区,周边现状复杂,受地形、周边现状、日照等影响,很难做到2-4个建筑高度层次的要求,获无法保证梯级高差值为较高建筑高度的20%—30%。
修改后条文:
“建筑量超过10栋(含)的居住类项目,群体高度宜采用2个及以上的高度层次,形成梯级变化,避免“一刀平齐”,创造层次丰富的建筑群体轮廓。相邻梯级间高差值不宜小于较高建筑的20%。”
(二)原文:“高层商业办公建筑高宽比宜保持在2:1—3:1范围之内,较为挺拔秀丽。超高层建筑比例根据自身情况确定。”
实际部分项目由于地块范围形状等限制,建设单位考虑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及内部功能需要(如采光等需求),建筑单体高宽比较小,不符合以上要求。建议非重点区域项目适当放宽要求,或允许在实际审批中灵活掌握、弹性控制。
修改后条文:
“重要干道及节点位置的高层商业办公建筑高宽比宜保持在2:1—3:1范围之内,较为挺拔秀丽。超高层建筑比例根据自身情况确定。”
(三)原文:
建筑高度:24<H≤50米,玻璃幕墙占外立面比例不宜大于55%;
建筑高度:50<H≤100米,玻璃幕墙占外立面比例不宜大于70%;
此处玻璃幕墙指《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10786-2019中规定的“……甲类公共建筑各单一朝向窗墙面积比(包括透光幕墙)……”,即幕墙中的透光材料。
修改后条文:
建筑高度:24<H≤50米,玻璃幕墙中透光材料占外立面比例不宜大于55%;
建筑高度:50<H≤100米,玻璃幕墙中透光材料占外立面比例不宜大于70% 。
(四)补充“步行优先”和“绿色低碳”等新思想
(五)修改、更新废立止规定等一系列条文。
修订后以《济南市建筑设计导则》外发执行,作为日常规划管理的依据,并采取1-2年评估+修订的方式,结合运行落实情况,动态优化修改成果内容。《导则》的修编将进一步提升建筑设计水平、塑优城市空间形态,助力济南人居环境和生活品质的飞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