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大力推进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建设
蒙古自治区发改委等4个部门日前联合发文,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推进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5项落实要求,推进自治区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建设。
一要准确把握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的内涵。特色小镇是在几平方公里的土地上集聚特色产业、生产生活生态空间相融合、不同于行政建制镇和产业园区的创新创业平台。特点是产业“特而强”、功能“聚而合”、形态“小而美”、机制“新而活”,空间类型分为“市郊镇”、“市中镇”、“园中镇”、“镇中镇”等。特色小城镇是拥有几十平方公里以上土地和一定人口经济规模、特色产业鲜明的行政建制镇。
二要有效推进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建设。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的建设要坚持因地制宜,以人为本;实事求是,量力而行;控制数量,提高质量;因势利导,形态多样。坚决防止盲目发展、一哄而上。要有高起点的规划、鲜明的主导产业、明确的建设主体、一定的投资规模,并有效推进“三生融合”。
三要实行特色小镇创建达标制度,取消一次性命名制。研究建立自治区特色小镇评定规范和特色小镇统计指标体系。逐步整合全国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等各级各类命名资源,集中优势创建特色小镇。
四要严防各类建设风险。严防政府债务风险和房地产化倾向,旗县级政府综合债务率超过100%的风险预警地区,不得通过融资平台变相举债立项建设特色小镇。合理控制特色小镇四至范围,规划用地面积控制在3平方公里左右,其中建设用地面积控制在1平方公里左右,旅游、体育和农业类特色小镇可适当放宽。
五要加强组织实施。加强部门协作,自治区发改委负责指导全区特色小镇的创建工作,自治区住房建设厅负责指导全区特色小城镇的建设工作,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共同推进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建设工作。压实盟市责任,各盟市政府要尽快摸清家底,完善统计监测,全力抓好组织实施。拓宽镇企合作模式,充分利用国家“千企千镇工程”等平台,加强社会资本与特色小镇、特色小城镇的沟通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