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城市建筑风貌“立规矩”!云南省两部门联合发文
近日,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与建筑风貌管理的通知》(建科〔2020〕38号)要求,全面加强云南城市与建筑风貌管理,提升城市形象和建筑风貌水平,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与建筑风貌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聚焦中国最美丽省份建设,贯彻落实“适用、经济、绿色、美观”新时期建筑方针,在尊重山水环境特征和城市历史记忆的前提下,建设与城市规模、空间尺度、环境特征相适宜,经得起时代和历史检验的精品建筑,彰显云南特色。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适用、经济、绿色、美观”新时期建筑方针,杜绝“贪大、媚洋、求怪”、抄袭、模仿、山寨等建筑乱象,切实加强城市与建筑风貌管理,严禁破坏城市风貌。严格落实《通知》有关要求,尊重城市历史与城市记忆,坚定文化自信,展现时代风貌,切实保护好城市历史文化遗存、自然生态和景观风貌,打造经得起时代和历史检验的精品建筑,彰显云南特色。
二、管控重点
(一)城市超大体量公共建筑。依据体育场馆、展览馆、博物馆、大剧院等现行公共建筑设计规范,包括观众席容量60000座以上的体育场和观众席容量10000座以上的体育馆、总展览面积大于100000平方米的展览馆、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0平方米的博物馆、观众座席数量大于1500座的剧院等。
(二)超高层地标建筑。依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现行规范,包括应严格执行消防、抗震、节能等专项论证和审查的新建500米以上的超高层地标建筑,应结合消防等专题论证的新建250米以上的超高层建筑,应严格执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审批制度的新建100米以上的建筑等。
(三)城市重点地段建筑。国家级各类保护区及影响区域、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和文物古迹等重点保护地段、城市滨河滨湖滨江及自然山体等重要生态敏感地段、对城市景观风貌具有重要影响区域内的新建及改造建筑。
(四)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依据《政府投资条例》有关规定,由政府直接投资或以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总建筑面积50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超限高层建筑、重大投资项目及由国家和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大型城市建设项目。
三、管控措施
(一)严格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部门要依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权限,在审批、核准城市大型建设项目时,严格把关建设项目建筑设计方案的技术经济可行性,强化造价控制。
(二)严格加强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强化重大建筑项目审议、审批程序,建立健全建筑设计方案比选、论证、审查制度,提高建筑设计方案决策水平。注重建筑使用功能,在功能、结构、技术构造合理的前提下注重提升建筑艺术性,把地域特色、文化传承、民族元素、环境融合、绿色环保等作为建筑设计方案审查的重要内容,防止破坏城市风貌。
昆明市的超大体量公共建筑设计方案,经审定后需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如确有必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复核。其他城市的超大体量公共建筑设计方案,经审定后需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国家级各类保护区及影响区域内、对景观和风貌产生重大影响的建筑设计方案,需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如确有必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复核。各地对影响城市重点地段风貌的建筑设计方案,应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三)严格执行抗震设防审查审批。严格按照《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云南省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管理办法》《云南省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有关规定,加强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分类属于重点设防类(乙类)的超大体量公共建筑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审批。建设单位在申报新建100米以上建筑、抗震设防分类为乙类的超大体量公共建筑建设项目抗震设防审查时,应将审定后的建筑设计方案作为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报告内容之一。原则不得新建500米以上的超高层建筑,因特殊情况确需建设的,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查通过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复核,未通过论证、审查或复核的不得建设。
(四)严格执行消防技术审查。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各地要结合消防设计审查做好建筑风貌管控。严格限制新建250米以上建筑,确需建设的,应按照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并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消防专题论证进行建筑方案审查,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五)严格落实初步设计审查。按照《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各地要结合房屋建筑工程初步设计分级审批做好建筑风貌管控。总建筑面积50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超限高层建筑、重大投资项目及由国家和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房屋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批时,应将审定后的建筑设计方案作为初步设计审批报告内容之一。
(六)严格加强节能设计论证。各地新建建筑高度超过150米或单栋建筑地上建筑面积大于200000平方米的建筑时应按照《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等要求,组织开展节能设计专项论证,把“绿色”融入建筑全生命周期,建设安全耐久、健康舒适、生活便利、资源节约、环境宜居的高品质绿色建筑,促进建筑与环境和谐统一。
(七)严格加强特色风貌管控。各地要聚焦最美丽省份建设,尊重山水环境特征,保护历史文化遗存,彰显边疆民族特色,找准特色风貌定位,探索城市色彩基调,构筑城市色彩体系,建设与城市规模、空间尺度、环境特征相适宜的精品建筑,切实提升城市建设品质,塑造城市整体特色风貌,彰显城市“颜值”。中小城市要严格控制新建超高层建筑,县城住宅建筑要以多层为主。严禁因城市建设破坏地形地貌、填湖填江、围湖建房,严禁破坏历史文化街区的传统格局、整体风貌和历史文脉,严禁拆除历史建筑和传统民居,严禁砍伐古树名木。
四、完善制度
(一)加强城市和建筑风貌管理制度建设。强化精品意识,弘扬传统建筑文化,各地要吸引高水平设计单位、设计团队和设计大师,参与本地区城市设计和建筑设计。加强城市设计,突出城市设计对城市公共领域、公共建筑和景观风貌的引导管控,强化城市设计对建筑的指导约束,建筑设计方案必须在形体、色彩、体量、高度和空间环境等方面符合城市设计要求。各地要有序推进城市体检,及时整治包括奇奇怪怪建筑在内的各类“城市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作部署,适时开展《城市设计管理办法》落实情况调研评估。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对承接本地建设项目设计企业的资质和执业资格注册人员的动态管理,定期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二)切实加强正面引导和市场监管。加大优秀建筑设计正面引导力度,注重建筑使用功能和设计要求,建设高品质绿色建筑。组织开展建筑评论、设计创新竞赛、优秀建筑设计评选等交流活动,激发创作热情,防止片面追求建筑外观形象。各地要加大对本地建筑设计传承创新作出突出贡献、取得突出成绩的设计单位、优秀建筑师和优秀项目的表彰和政策支持力度,鼓励将企业设计质量纳入招标投标评审因素。进一步规范建筑设计市场管理,取消地区保护政策和准入限制,促进公平竞争、繁荣建筑创作、提高建筑设计水平。推进建筑设计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设立黑名单制度,加大对建筑设计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
(三)鼓励设立城市总建筑师。鼓励各地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探索设立城市总建筑师,赋予总建筑师权责,对城市与建筑风貌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对重要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拥有否决权。加大城市及建筑文化知识宣传和建筑艺术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建筑师、社会民众的文化自信和建筑审美素养。引导建设单位增强文化自觉,发挥建筑师聪明才智,设计建造符合城市精神的精品建筑,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五、落实责任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省城市与建筑风貌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对建筑设计方案突破底线、风貌管理工作不力,建设面子工程、形象工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关党组织或者机关、单位提出问责建议,并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