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技术规定》正式发布
发布时间:2018-09-27编辑:未知
9月25日,记者从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获悉,《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技术规定》(以下简称《编制技术规定》)正式发布,原《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技术规定》(试行)(深规土〔2011〕828号)废止。《编制技术规定》规定,含住宅的更新项目均应配置幼(托)儿园、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与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明确相关适用范围
记者从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获悉,在《编制技术规定》发布之日前尚未经市规划国土委业务会、各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审议通过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应按照《编制技术规定》的各项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为适应城市更新工作强区放权的需要,强调规划控制与引导,《编制技术规定》进一步明确《编制技术规定》的适用范围,即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以拆除重建为主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制定。涉及已批更新单元规划调整与修改的,参照《编制技术规定》 的相关要求,就调整与修改的内容,进行专题研究。
引导建设特色宜居城市
为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关于加强城市设计研究的相关要求,提高城市发展质量,保留城市发展记忆,落实城市修补、生态修复、绿色低碳等城市发展理念,《编制技术规定》提倡进行有机更新,引导建设特色宜居城市。
《编制技术规定》要求,所有城市更新单元均应进行城市设计专项研究, 鼓励建筑方案设计采用优选制度。从城市空间组织研究、建筑形态控制研究、景观环境设计研究、公共空间等方面细化设计原则与规定;明确了通道、连廊、地下空间整体开发、跨街建筑物等设计的原则及控制要求;强调地域性气候特征与城市设计的关系,提出针对重点地区须进行城市设计模拟再现;以更新单元规模控制城市设计深度,增加更新单元范围小于3公顷的更新单元须研究的内容;重视更新项目的设计品质,更新单元位于《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报建登记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311号)第三十六条确定的重点地区、重要节点的,建筑方案设计应采用设计优选制度;强调城市设计对下一阶段建筑设计的指导性,所有更新单元下阶段建筑方案设计应当编制城市设计衔接专篇,并充分落实更新单元规划中明确的城市设计要求。
《编制技术规定》还提出,应依情形进行历史文化保护专项/专题研究。衔接《深圳市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编制指引》,规定更新单元涉及文物保护单位、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均应进行历史文化保护专项研究。
提高公共配套设施要求
值得关注的是,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编制技术规定》要求,含住宅的更新项目均应配置幼(托)儿园,原则上不允许与周边项目统筹配置。
同时,为“老有所养”提供空间保障,《编制技术规定》要求,含住宅的更新项目应配置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与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并要求组合设置。且鼓励更新单元项目在符合国家及我市相关规范标准的前提下,在不含住宅的更新项目内配置教育设施、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与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编制技术规定》还提出,位于密度一、二区的规划商业用地中应设置不少于商业、办公与旅馆业建筑面积 5%的商业文化设施,以满足市民文化交流空间需求。
在公共配套设施布局方面,《编制技术规定》要求,应衔接《关于城市更新实施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二)》,公共配套设施宜相对集中布局在建筑物首层。
确定规划强制性内容
《编制技术规定》强调更新单元规划作为多元主体利益协调的平台作用,强化利益平衡与分期实施管理方案。《编制技术规定》提出,将原来的“利益平衡”“实施措施”的内容合并至“利益平衡”,删除试行版中不可操作、落实的内容,强调分期实施方案作为各分期利益平衡的重要手段,明确分期实施方案编制的要求和原则,保障各分期的独立可实施性。
《编制技术规定》还明确了更新单元规划强制性内容。《编制技术规定》指出,在法定图则强制性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更新单元规划的特点,确定更新单元规划强制性内容包括单元主导功能、除产权移交政府的公共配套设施面积以外的单元总建筑面积、居住及商务公寓建筑面积、道路系统及其控制宽度、公共绿地用地规模及其布局、配套设施规模及重要公共配套设施类型和布局、滨海地区或重点地区城市设计要求等。